北京有哪些商标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北京有哪些商标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公司想要拥有自己的商标的时候,一般第一个反应就是进行注册商标申请,但是对于公司中不是很了解商标注册流程的人来说,自己直接去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是有一定的风险的,那想要避免这种风险的话怎么办呢?其实是可以采用商标转让的形式来实现,由于商标转让中的商标都是已经通过注册的商标,其风险是非常小的,但还有一些行为会导致商标转让行为无效,那到底是哪些商标转让行为无效呢

操作方式

  • 01

    商标注册证掉效。这类环境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用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该注册商标持续三年遏制利用的;或商标局已刊出的商标。

  • 02

    让渡私行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注册商标是经国度商标局核定存案的,利用人不得私行进行变动。私行进行变动的注册商标不得让渡,且不受法令庇护。

  • 03

    未经有关部分核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打点变动手续的。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具有独一性和确定性的特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有权所有者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变动。私行变动的,不受法令庇护。

  • 04

    对可能发生误认、混合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让渡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颠末持久利用,可能已为相关公家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利用统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商标让渡时,尤其轻易引起混合和误认。为了庇护消费者的好处,避免混合和误认,法令划定:对可能发生误认、混合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让渡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申明来由。

  • 05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统一种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不异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让渡的。统一种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不异或者近似商标,该当一并让渡,不然,轻易给消费者造当作混合与曲解,损失庇护商标专有权的意义。是以,法令划定,统一种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不异或者近似的商标,该当一并让渡。

  • End
  • 发表于 2018-04-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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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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