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颁发其作品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看成本身零丁创作的作品颁发的行为。
(3)没有加入创作,为谋取小我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签名的行为。
(4)歪曲、窜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抄袭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片子和以近似摄制片子的方式利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体例利用作品的,法令还有划定的除外。
(7)利用他人作品,该当付出报答而未付出报答的行为。
(8)未经片子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片子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计较机软件、灌音录像成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灌音录像成品的,法令还有划定的除外。
(9)未经出书者许可,利用其出书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行为。
(11)其他加害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加害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1、行为人以营利为目标,有下列加害著作权景象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年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庞大或者有其他出格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刊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片子、电视、录像作品、计较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书他人享有专有出书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灌音录像建造者许可,复制刊行其建造的灌音录像的;
(四)建造、出售冒充他人签名的美术作品的。
2、行为人以营利为目标,发卖明知是上述划定的侵权复成品,违法所得数额庞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
3、单元犯上述两条划定之罪的,对单元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本家儿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遵照上述各该条的划定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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