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权
专用权是指商标权本家儿体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本身在指定商品或办事项目上独有利用的权力。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审定利用的商品为限。
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经由过程签定商标利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利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力。许可儿该当监视被许可儿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儿必需在利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儿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利用许可合同该当报商标局存案,商标利用许可合同未经存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还有商定的除外。商标利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存案的,不得匹敌善意第三人。商标的利用许可的类型本家儿要有独有利用许可、排他利用许可、通俗利用许可等。
让渡权
商标让渡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法式和前提,让渡给他人的权力。让渡注册商标的,让渡人和受让人该当签定让渡和谈,并配合标的目的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统一种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不异或者近似的商标,该当一并让渡;未一并让渡的,由商标局通知其期限更正;期满不更正的,视为抛却让渡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该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让渡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通知布告,受让人自通知布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该当包管利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注册商标的让渡不影响让渡前已经生效的商标利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利用许可合同还有商定的除外。
续展权
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用期届满前,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耽误其注册商标庇护期的权力。注册商标的有用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较。注册商标有用期满,需要继续利用的,该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时代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赐与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用期为10 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用期满次日起计较。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刊出其注册商标。
标示权
商标注册人利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识表记标帜。在商品上未便标明的,可以在商品包装或者仿单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禁止权
商标禁止权是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颠末本身的许可而利用注册商标和与之附近似的商标的权力。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划定,注册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统一种商品或者近似商品上利用与其注册商标不异或者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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