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如何确定?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也较为复杂,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划定,本家儿要内容为:
(1)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可是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享有签名权和获得报答权。影视作品指的是创作完当作的影片而不是脚本、剧本等。也就是说,影片作为一个整体其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其他人员只享有在影片上签名的权力和按照合同商定取得报答的权力。
(2)影视作品中的脚本、音乐等可零丁利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零丁行使其著作权。好比,影视作品的脚本除了可以作为影视作品拍摄的根本外,还可以作为文字作品,是以脚本创作者可对脚本零丁行使著作权;影视作品中的插曲或布景音乐可以作为自力的音乐作品而享有著作权。
谁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胶片、磁带等必然物质载体上,由一系列相联的画面或者加上伴音构成的,需借助必然的机械装配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划定:“片子作品和以近似摄制片子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权由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依法享有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但影视作品的建造,需要脚本、摄影、作词等相关的作者配合尽力,从这一角度看,影视作品也具有配合创作作品的特征。是以,该条的第二项划定:“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签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定的合同获得报答。”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条目是指在配合创作的影视作品中,可以零丁行使部门的作者,享有其著作权:“片子作品和近似摄制片子的方式创作的作品中的脚本、音乐等可以零丁利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零丁行使其著作权。”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但签名权归创作该片子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由此可以看出,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享有对该影视作品的点窜、颁发、庇护作品完整、利用、收益、让渡权。
0 篇文章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你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