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利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利用被许可利用人付出费用而签定的合同。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的报酬许可方,另一方则为被许可方。商标权许可实施合同生效后许可方并不损失商标法权,仍为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商标利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注册商标的“利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这是商标利用许可与商标权让渡合同的区别。
商标利用许可合同生效前提
1、两边在商标利用许可合同上签字、盖印。
2、乙方按合同的商定金额足额交付了甲方商标利用费。
3、甲方将商标利用许可合同递交国度工商总局商标局存案。
4、乙方利用在甲方授权注册商标的产物,必需要具备如下前提:
由国度手艺监视局指定检测部分出具的产物检测及格陈述。 国度明令需要具备环保认证的产物,必需获得国度级环保机构认证或国度指定机构的认证。 必需要执行国度强制尺度的产物必需达标。 必需要由国度行政本家儿管部分颁布出产许可证的产物,要取得出产许可证。
5、合同生效日期以两边代表签字盖印为准。
商标利用许可合同生效前提应该在合同中做出明白的划定,在签定商标利用许可合同时两边需要在合同上签字盖印,并到工商局进行存案才具备生效的前提。
商标利用许可合同的种类
1、独有利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在商定的时候、地区和以商定的体例,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儿利用,商标注册人依商定不得利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利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在商定的时代、地区和以商定的体例,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儿利用,商标注册人依商定可以利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利用该注册商标。
3、通俗利用许可
通俗利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商定的时代、地区和以商定的体例,许可他人利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利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利用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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