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综上所述,如纳税人取得由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而附带发生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A企业为接受劳务方,其向B企业取得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能开具国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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