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件由于家庭不幸而引发的官司,将一个陌生的名词“冷冻胚胎”推到了大众眼前。事情的起因是,一对夫妇因为车祸不幸双双去世,而他们双方的父母为“延续香火”,因争夺夫妻二人留存在医院的冷冻胚胎而对簿公堂。而最终的判决结果,则由于现行法律规章,双方均无法获得冷冻胚胎的所有权。
这件事情还在继续,那么,冷冻胚胎究竟是什么,它有什么样的用途,这一事物的出现对于我们的生活又有什么影响呢?
【低温冷冻——让生命静止】
我们都有这样的常识:要让买回的瓜果蔬菜保持较长时间的新鲜,要将它们放到冰箱保存,对于鸡鸭鱼肉,最好还要冷冻,这样才不会很快腐坏变质。低温,能够降低甚至停止细胞内的生化反应活动,从而起到抑制微生物活动、减缓细胞内物质消耗等效果。而升温后,细胞内的生化反应又能够恢复。由此,人们想到是否能通过冷冻来保存活的生物组织,从而在解冻后重新恢复其生命活性。
对于活组织样品,我们不能像冰冻鸡鸭鱼肉一样直接扔到冷冻室里,因为这种降温过程,在到达冰点时细胞内的水会产生尖锐的冰晶,从而刺破细胞,使得细胞失去活性。因此,对活组织的冻存需要添加适当成分的冻存液,然后通过特定的降温步骤,将样品温度下降到零下196℃,从而防止大冰晶生成,最后储存在液氮之中。这样的冻存过程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在升温后组织活性的恢复。可以说,低温冷冻是让生命静止的技术。目前这项技术应用的非常成熟。多种细胞和组织,包括病毒、细菌、细胞株、精液等,都能通过冻存保存。而冷冻胚胎,就是针对胚胎的冻存技术。
【冷冻胚胎用处多】
冷冻胚胎技术诞生于1972年。英国学者Whittingham发明了胚胎慢速冷冻保存方法,首次成功地冷冻保存了小鼠胚胎。胚胎冷冻技术最早被应用于畜牧业。在获得良种牲畜的胚胎后,可以依靠冷冻进行保存和运输,然后配合胚胎分割和移植技术,能够大大扩展良种牲畜的选育工作。
当然,既然动物的胚胎可以低温冻存,那么自然人类的胚胎也可以。人类的胚胎冷冻技术是伴随着试管婴儿技术而产生的。所谓试管婴儿,是指收集夫妇双方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受精,获得胚胎后,再重新植入妇女子宫内发育为胎儿的技术。在施行试管婴儿过程中,通常会收集多个卵子并进行受精,从而发育为多个胚胎。通常对于治疗不孕不育的夫妇来说,只需要植入少数几个胚胎即可达到孕育孩子的目的。但由于胚胎移植和怀孕过程有失败的可能,因此人们通过冷冻胚胎技术,将多余的胚胎冷冻起来保存,当前次移植失败后可以再次移植,从而提高怀孕成功率,并节省时间和费用。世界上第一例胚胎冷冻移植成功的新生儿诞生于1984年,到如今已经走过了30个年头,期间为无数不孕不育患者送去了拥有孩子的幸福,可以说,这是一个非常成熟的技术。
【冷冻胚胎——法律和伦理的麻烦物】
然而,虽然冷冻胚胎在技术上毫无问题,但是却在法律和伦理上掀起了轩然大波,也由此引发了诸多争论甚至官司,本文开头就是现实的一例。其中争论最大的话题之一,就是冷冻的胚胎,究竟是人还是物。
在法律上,一个自然人可以拥有一个物品的所有权,但对于人来说,一个人只有对另一个人特定时间内的监护权,而无所有权。对于冷冻胚胎来说,它处于静止的状态,但却有发育为一个正常人的潜力,因此具有物和人的双重属性;而很多法律对冷冻胚胎并无规定,因此造成了在法律上冷冻胚胎“既不是人也不是物”的尴尬局面。
在我国,对冷冻胚胎的法律规章主要依据是卫生部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以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等规章性文件。其中规定对对胚胎进行处理的主体为提供精卵的夫妇,对胚胎的处理应遵循患者夫妇的意见或所签署的文件。而在开头的案例中,夫妇二人双亡,因此丧失了对胚胎的处理权;但同时,法律没有规定胚胎拥有权和处理权的转移方式,因此使得胚胎的管理权收归医院,遵照夫妇二人生前所签署文件执行。
之所以对冷冻胚胎如此不明确其属性,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若一旦将冷冻胚胎物化,将不可避免的涉及胚胎所有权的移交和转让,甚至衍生出的交易问题。此外,在这一案例中,由于医院在胚胎保存期满后将按文件销毁冻存胚胎,而双方父母尚期待利用冷冻胚胎生出孙辈。但显而易见的是,要使得冷冻胚胎发育为胎儿,必定要经过代孕。而目前在我国,代孕还是一种非法行为。此例一开,将引起众多法律纠纷,甚至地下代孕等违法现象产生。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失独老人希望获得孙辈是正常的情感需求,理应得到支持。由此在民众的正当需求和严格的政策法规之间产生了尖锐的矛盾。
【冷冻胚胎——亟需立法管理】
综上,正是由于冷冻胚胎的“非人非物”属性,以及涉及到生殖过程需要的代孕等操作,使得冷冻胚胎对于非夫妇本人的所有权和处理权问题变得十分复杂。因此,笔者认为目前需要解决的是通过立法途径对冷冻胚胎的属性做出明确定义,消除“非人非物”的灰色状态,解决夫妇亡故这一特殊情况下胚胎的所有权纷争。此外对于代孕现象,也应考虑通过立法进行严格管理,在满足特殊情况人权需求的前提下杜绝违法和人身损害事件的出现。另一方面,在科学技术方面也应加强研究,发展新的非人体内胚胎培育技术,以此避免开头出现的那凄凉而尴尬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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