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律师答:
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基本上先是以客观的证据角度,来审查案件所涉及的事实问题,再以对嫌疑人有利的角度,去解释法律适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按三段论理由,即以法律规范、具体的案件事实为两大前提,然后作出是否有罪的判断。
遇到认为嫌疑人有罪的情况律师需要怎么办呢?
拿我现在手头的一个强奸案件来说吧,在判断嫌疑人是否有罪的问题上,我先是从控诉方所掌握的证据方面入手的。
从证据上我了解到,以下事实,现有的证据能一致证明并充分证实:嫌疑人原与受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事发时,受害人来到嫌疑人住处同居,夜里9点左右,男方得知女方有外遇,故将其鼻梁骨殴打致伤,经鉴定为轻伤。后双方发生有两性行为。但这些事实不足以判定嫌疑人有罪无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性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是认定嫌疑人是否有罪的事实依据。
对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时的意愿问题,案件中仅有受害人的陈述,嫌疑人一直予以否认,其他证据无。因此,从证据角度,我认为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得出两个结论: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该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同),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嫌疑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所以,该案认定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是不充分的,依法不能认定为有罪;
二、受害人陈述的有关事实经过的多处关键部分,与证人的陈述不符。因此,作为唯一指认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即受害人的陈述,依法不能得到采信。
那么,既然不能认定嫌疑人有罪,那是不是可以认定嫌疑人无罪?答案也是否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该案现有掌握的证据,即不能认定为其是有罪的,也不能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嫌疑人无罪,对嫌疑人是否有罪,裁判结果是,依法不作出认定。(注:该案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后,控诉方退回补侦,结果等待补充侦查情况确定)。
如果被告人确实有罪,律师通常会从量刑角度去考虑,比如提出免刑、减轻、从轻等情节,具体如争取与受害人和解谅解等。
0 篇文章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你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