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是法律授权合法使用暴力的执法人员,这其中就包括了使用枪械。而既然是枪械,当然就得配上相应的子弹。而警用枪械的子弹,根据其任务需要,与普通民用、军用武器的子弹是有相当大区别的。
为何开枪?
在讨论警用子弹之前,首先必须回答一个问题:警察为什么要开枪?或者说,为实现怎样的目的,警察才应该开枪?
一般来说,各国立法机关给出的答案,通常都包括两条:
1.为了制止犯罪,保护无辜的人(包括警察自己);
2.用其他方法都已无效,或者显然是来不及了。
对第一条的正确理解,不仅是警察执法的目的,同时也意味着目标(嫌疑人),在警察看来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比如,某人持刀追着人群乱砍,某人用刀捅死一名游客后逃走,或某人杀伤狱警之后越狱而出,又或某人入室盗窃(家中无人)后逃走,则除了最后一个,前面三个都属于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
第二条,则包含两种情况:警察用了非致死性的警械(警棍、辣椒喷雾器、泰瑟枪等)试图制服嫌疑人,但对方依然继续反抗或者行凶;或者是情况紧急,警方根本来不及使用非致死性警械,否则就会有人被嫌疑人所严重伤害。
满足这两条,警察就得以合法开枪射击了。
所以,不难得出一个结论:
在某个具体的情况下,警察要么可以合法开枪,要么不能合法开枪,没有“只能合法地将嫌疑人击伤”这种中间状态。
而警察一旦合法开枪,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制止犯罪、保护无辜。为此,就必须确保把嫌疑人打得彻底失去反抗、侵害的能力;至于是否会因此将其击毙,就不是警察要考虑的问题了。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更看重无辜者的生命而不是嫌疑人的。
因此,警用枪械、子弹,没有理由要求“不致命”这个本身就有矛盾的性质,也就是说,警用枪械、子弹并不需要比民用、军用的降低威力以减小击毙嫌疑人的概率。既然嫌疑人要威胁他人生命安全,法律就不会再无原则的替他兜着,正所谓“No zuo No die”。
实际上,在美国警察的训练中,枪械被统称为“致死性武器”,开枪就意味着让嫌疑人严重受伤;如果对方不停止反抗,就要连开数枪直至将其击毙(“shoot to kill”),没必要也很难走折中路线。
威力更大?
而在美国等国家,非但不要求警用手枪使用威力较低的弹药,反而要确保警用枪械、弹药的威力超过民用武器的平均水平,有些甚至超过了军用子弹。
理由也很简单:倘若与嫌疑人交火,必须确保警方的火力至少不会被嫌疑人压制,能够撑到增援力量(特警、SWAT、宪兵等)赶到。
与军人相比,警用手枪的意义更大。毕竟,在现代战争中,除了特种兵,士兵们通常不会依靠手枪作战:大到激光制导炸弹,小到机枪、步枪,哪个都比它威力大、射程远,手枪基本上已经沦为自卫武器甚至摆设,威力大小并无所谓。
但对于警察而言,手枪却是单警装备中威力最大的武器,是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如果开枪还不足以压制反抗的话,警察自身的安全就会受到极大的威胁。
会变形的子弹
那么,要提高警用手枪的威力,可以从哪里入手呢?
一方面,是枪械的可靠性,避免关键时刻瞎火;同时,提高的手枪的弹夹容量,保证火力的持续性。比如,转轮手枪总共6个弹膛,鸣枪后就剩5发了,开5枪之后就必须停下来换子弹,持续性很差。相对而言,自动手枪动辄十发以上的容量,又能够快速更换弹夹,给一线警察提供了更大的信心。
另一方面,就是在子弹上下功夫,提高其杀伤能力,力争一枪制敌。
也即,使用特殊的、“可变形”的子弹。这类子弹又大致分为两类:射入人体后形状改变(膨胀)的;射入人体后弹头碎裂成多块碎片的。
通常,子弹都有一颗铅或钢做的内芯,外头包裹上一层黄铜或钢(称为被甲),既保证弹头的重量(严格说是质量),又能有一定的硬度,以维持穿透能力。然而,一些子弹在这层被甲上做起了文章,将其剪掉一部分或刻划很深的十字形裂口。这样,当子弹射入人体之后速度降低,铅芯就在惯性的作用下,朝前撞开被甲,将整个弹头撑开,就像是一个蘑菇——著名的达姆弹(“Dum-dum”)正是这个原理。
这一类子弹中,还包括了一种叫做“空尖弹”(Hollow-point bullet)的新型弹药,弹头是由4~8瓣金属挤拢加工而成,打入人体后金属瓣猛然摊开,就像是一朵花儿绽放——名副其实的死亡之花。
这种会膨胀的子弹,会在人体内造成一个较大的空腔,也就是“进口小出口大”;更重要的是,通过子弹变形、减速,会把大部分动能传递给人体组织;和直接穿过人体相比,会更严重的毁伤其内脏、血管,确保目标立即丧失反抗能力。
同时,子弹变形后速度降低,即便打穿人体也不容易造成后面的无辜群众误伤;打到墙壁、地面,也会因为变形而不容易产生跳弹。这对于警察来说当然是个好消息:很多时候他们不得不在城市中的街道上开枪,一发子弹先后打伤两三个人的事情时有发生。
正因为如此,空尖弹得到了许多国家执法力量的青睐,如伦敦的大都会警察局在2011年宣布将为其三千支警用手枪配备空尖弹,旧金山市警局则是从2013年起使用。相应的,英国法律禁止普通公民使用空尖弹——只许州官放火。
如果做的更彻底一点,保留完整被甲,但在上面加工出多条深沟,或者使用更脆的金属材料作为被甲,就形成了另一种会变形的子弹:碎裂弹。
其原理与空尖弹类似,都是射入人体后,依靠铅芯的惯性去撞击被甲,但不是使其膨大变形,而是让被甲碎裂成许多块不规则的小碎片。这些碎片会以极高的速度,朝着人体内各个方向飞溅,在附近的脏器和血管上造成密集的伤口,使目标几乎在中弹的一瞬间,就会因剧烈的疼痛和大量内出血而丧失反抗能力。
日前,有报道提到,最近负责在进京通道安检的武警战士将每人配备两发“爆裂弹”,估计原理就与之类似。
能不能用?
很多人都会疑惑,不是国际公约不让用达姆弹嘛?这里说的大概是1899年的《海牙公约》,该公约禁止在战争使用一些过分残酷、伤及平民的手段,比如说毒气或“被甲不能完全包覆弹芯或带有压痕的子弹。”然而,该公约只针对国与国之间的合法战争而言,对于某一国家司法机关的日常执法,或军警对于国内局部骚乱的平叛战斗并不适用。
也就是说,《海牙公约》并不保护罪犯和叛乱者,警察该用空尖弹、碎裂弹还是照样去用吧。
特殊场合时,警察会使用威力降低的子弹,如客机上的空警使用减药弹以防打穿机舱,防暴警察使用布袋弹避免误伤;但是,在其他正常执法时,警用子弹需要确保杀伤力,制止犯罪,保护无辜群众和警察自己,必要时当然可以采用特殊的子弹。
总之,警用枪、弹,从来就不是道具,也绝不应该是道具。*
(武警配备爆裂弹的报道出处:http://www.yangtse.com/gd/2014-08-13/24246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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