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解读
【按】近日,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了《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使我们规范直销行为和禁止传销行为有了明确的法规依据。为了让大家更好地掌握两《条例》,法制处对两《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较为通俗的解读,以便于大家进行学习。当然,以下内容并未详述两《条例》的全部内容,并能不代替对《条例》的学习。另外,由于时间仓促,《解读》或许并不完整;同时,《解读》纯属个人对法规的理解,见解或许有失偏颇,望见谅。
二、何谓传销?传销都有哪些表现形式?
参照近年来国务院打击传销的一系列文件,结合近年来的执法实践,《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作出了界定,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任何行为都属于传销。同时,为了便于理解,条例还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
十一、《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哪些查处措施和制度?
为了有效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禁止传销条例》赋予执法部门查询、检查、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以及查封经营场所;同时还可视情况申请司法部门冻结违法资金等多项查处措施。此外,为了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条例》对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工商部门在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必须向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还规定了回避制度等。
十二、对从事传销的人员是否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直销和传销的发展历程,以及我国的直销及传销的立法状况
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今年,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对传销活动予以禁止,加大打击力度。
●1997年:国家工商局发布《传销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传销管理办法》对传销有过如下定义: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传销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的地位,同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运作、传销员的资格和管理作了严格的限制,并且有一些法律责任条款保证对传销活动的监控。
● 1998年4月18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传销管理办法》同时失效。传销企业进入严冬。
● 2002年2月21日 :外经贸部再次发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对转型企业中雇佣推销人员的方式、报酬、合同订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再次强调店铺经营,业内称之为31号文。
● 2004年2月11日 :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再次确认了中国将加快直销立法进程。他表示,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加紧制定有关直销业的管理办法。
● 2004年5月18日 :“关注中国直销开放小组”成立。 “关注中国直销开放小组”成立,这是一个过渡性组织,原由安利、雅芳、完美、南方李锦记、玫琳凯、如新、康宝莱7家企业组成。
● 2004年9月10日 :第八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直销论坛开幕。由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牵头,第八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直销论坛在厦门悦华酒店开幕。重点讨论准入门槛。
● 2005年4月8日 :雅芳公司成为中国首家官方批准的直销试点企业。雅芳全球董事会主席兼行政长官钟彬娴在京宣布,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已正式批准雅芳(中国)有限公司作为直销开放前第一家试点公司,在北京、天津和广东省进行直销试点。
● 2005年8月10日 :国务院通过《直销管理条例(草案)》和《禁止传销条例(草案)》
● 2005年8月23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并公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
传销害人害己,请勿轻入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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