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专利权评价有哪些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可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专利类型:
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不可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专利:
1、未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3、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请求人资格:
专利权人或者关系人可提出。
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比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授权起诉权的专利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文件要求:
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应当写明实用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号、发明名称、或专利权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如实施许可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则需注明备案号,无需提交文件;
(2)如请求人是专利实施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或其复印件;
(3)如请求人是专利权人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提交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
关于缴费时限及费用:
请求人自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需缴纳。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如在期限内未缴纳或未缴足,则视为未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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