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冕宁县法院判决,司机杨女士赔偿同车乘员刘先生包括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17.9万余元。
事件回顾:
2012年,杨女士一家经好友介绍,结识了刘先生一家。春节前夕,几家人相约春节期间前往云南腾冲旅行。
杨女士一行人约好第二天驾车从成都出发,车行至京昆高速2185KM+480米处,由于司机杨女士开天窗时发生了意外,车子驶离客车道撞上了中央隔离带,造成后排座位上的3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刘先生不幸瘫痪,经鉴定为颈神经、胸神经损失至三肢瘫,双上肢肌力伤残评定等级为三级。而后在转运中二次损伤导致二级伤残。后经交警鉴定,杨女士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几名受伤乘客均不负责。
2012年2月上旬,杨女士收到了冕宁县法院发来的传票,随后,她家的这辆越野车被扣押拍卖,并先行支付了刘先生的医疗费。
何为“好意同乘”?
随着私家车的迅速发展,有车族往往会在上下班路上免费捎带同事、邻居或者在节假日载上朋友一起出游。像杨女士这样因“搭便车”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却屡有发生。这也牵扯出了一个不能忽视的法律问题——“好意同乘”。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损害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搭车人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购买保险能否帮助车主进行赔偿?
车上人员责任险,即乘员险。是车辆商业险的主要保险,它主要功能是赔偿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内人员的伤亡的保险。这个保险对于车主们都很重要,因为在车内的人员一般都是自己身边重要的人,为他们买一份保险的安全,也是必要的。
购买“乘员险”是否能降低损失?
保险只可以起到分担实际经济损失的效果,不能分走责任人(车主或司机)的赔偿责任。特别是在私人之间搭车或拼车的情况,车主或驾驶人员的风险巨大。搭车的人的伤害往往发生在车内,而乘员险保额较低,目前主要包括1万、2万、5万和 10万标准,但车主在参保时往往只会选择一两万的乘员险,甚至不购买乘员险。
家庭轿车搭载朋友出行,即便朋友购买了交通意外险或者人身意外险,只是受害一方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依然不能降低司机本人的赔偿责任和法律风险。
所以,谨慎驾驶,保证车辆行驶安全才是避免风险最有效的办法。
“乘员险”哪种情况会免除车主责任?
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乘客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对于所有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车主而言,有两条常见的不赔情况需牢记:(1)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不赔;(2)投保座位外人员不赔。
“免责协议”是否能规避风险?
类似搭车出行的情况,生活中存在各方当事人签协议,明确出了事故造成伤害或损失,搭车的人不要司机负责。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这也就是说,事故一旦造成人身伤亡,即使有约定,也不能免除司机的责任。
“搭”与“不搭”很纠结!
俗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搭车出行在节约资源的同时,又存在着种种“隐患”。很多车主认为:“如果出远门的话,是否让朋友搭车一定要考虑好,出了交通事故真的很难办。”但另一方面,明明有车且顺路,不让朋友搭车又有违“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
很多西方国家鼓励搭车出行,并会在立法上给予支持。
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有一个“自愿承担风险”原则,指搭乘者在选择无偿搭乘时,应对机动车的种种意外有一个清醒认识,既然意识到了危险而又自愿面对这种危险,那么就不能对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出赔偿,当然,前提是双方都不能有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同时,国外也鼓励搭乘者通过保险的形式转移风险。
在此我们还是呼吁国家能够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让司机和乘客不再“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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