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怎么面对“乞丐月入过万”?

这两天,有两则和乞讨相关的新闻让人心塞。一是“职业乞丐白天乞讨,晚上喝酒吃大闸蟹”,二是“职业乞丐蹲邮局清点成堆零钱,每月汇款万元”。

联想到刚刚发布的媒体从业者薪酬调查,近半数媒体从业者月薪在5000元以下,壹读君就只想一个人静一静了。

“职业乞丐”的新闻其实并不新鲜,但是如何面对乞讨者,决定“给还是不给“时,很多人还是很纠结。

今天,很受打击的壹读君还是要振作精神,跟大家谈一谈:一个辛苦工作的普通人,应该如何面对乞丐这个月入过万、有前途的职业。

我们为什么会同情并施舍乞丐

一般人会对乞丐进行施舍,靠的都是同情心发作。

同情心,是人类基本的感情之一,人们会对他人的苦难、不幸产生关怀、理解的情感反应。

以前,人类对同情心的理解大多停留在道德层面上,而21世纪以来的神经科学给出了新的解释。

人的大脑中存在一个“镜像神经元系统”,当我们观察对象的时候,脑中的神经网络就被一种“共享表征”所刺激,我们对所观察对象的体验会产生反映或模拟,于是人类就会对同类乃至其他生物的处境产生“类似”的感觉。

而给乞丐帮助,使他们的境况得到改善,就能够疏解“镜像神经元系统”受到刺激所带来的不舒服的感觉。

经济学家对此有另一种解释。

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认为,人们同情乞丐而对其进行施舍,实际上是试图通过施舍来改善自身的福利。

他说:“个体进行施舍的目的在于增加自身的效用——否则他将不会放弃自身的任何财富。……一些个体由于遇到了乞丐,所以他们的处境在施舍之前是恶化的。他们之所以进行施舍,仅仅是因为乞丐潦倒的外表以及极富说服力的恳求,使他们感到很不是滋味或者内疚。”

壹读君通俗地翻译一下,贝克尔教授的意思是,人们看到乞丐的可怜,感到同情和良心不安,因此情绪受到了影响。而对乞丐进行施舍,就是为了改善自身的情绪,使良心得到满足。

职业乞丐让普通人陷入“道德困境”

不管怎样解释,神经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前提,都是乞丐是真正的乞丐。

但是当同情心遭遇职业乞丐,困境就出现了。

作为施舍者,我们肯定希望自己给予的钱和物,帮助了值得同情的人。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只有贫困无助、无法靠自己力量谋生,或者遭遇紧急危机时,才被容许通过乞讨的方式“不劳而获”。

但是,并非所有的乞讨者都是迫不得已,职业乞丐就把乞讨当做养家糊口,甚至发财致富的办法,他们的痛苦和贫穷往往是伪装的,是骗取同情心的工具。

糟糕的是,即便是壹读君,也很难分辨一个路边的乞丐是真的为生活所迫,还是在打卡上班。这时候,很多人就和壹读君一样陷入了内心的纠结,或者说“道德困境”:给,还是不给?是不让一个坏人得逞,还是不让一个真正的可怜人失望?

乞讨,可以是一种被接受的生活方式吗?

由于这个问题实在太纠结,所以壹读君决定换个姿势来思考这个问题。

我们从行乞者本身的角度来想一想,除了生活所迫之外,乞讨还有合理性吗?

举个栗子,如果有一天,壹读君觉得自己“操着卖白粉的心,挣着卖白菜的钱”,实在不开心,决定放弃一切,靠要饭过日子……是不是应该被抓起来去接受思想品德教育,顺便强制到工地上搬砖呢?

显然说不过去嘛。

按照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约翰?密尔对自由的解释,自由赋予人自得其乐的资格,却没有赋予他主宰他人行为的资格。也就是说,在一个自由的社会,只要你不侵害别人,想干嘛就可以干嘛。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乞讨,那么自愿选择乞讨为生,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选择就是应该被允许的。

法律不保证“乞讨权”,但是法律和政府也没必要否定它。所以,如果壹读君明明有劳动能力还去要饭,你们可以看不起壹读君,但是不能把壹读君送去派出所。

壹读君再跟国际接轨一下。

有些美国法院将乞讨视为一种言论表达,应该享受自由的保护。其中的典型观点是:乞讨中不仅包含个人诉求(乞讨者需要私人帮助) ,

而且包含了具有社会意义的信息(有些人仍身处贫困之中, 他们没有生存必需品),具有非常明显的“表达”成分。

反对的声音也有,有些法官就认为:“不管是否伴随言语, 乞讨行为的目标仅仅是金钱的交换移转。言论并不是该行为的固有成分,

更不是该行为的本质。”

伪装的乞讨,跟诈骗只有一步之遥

虽然以乞讨为生不违法,但是,用伪装、欺骗的办法就性质不同了。

假装残疾、重病,让施舍者以为他们身处困苦之境,给予钱财帮助,这种行为跟“诈骗罪”已经非常接近了。

壹读君带大家看一下我国《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除了数额较大之外,基本一致有没有?如果你给的钱超过2000元,直接按诈骗罪处理有没有?

国外对这类欺骗性的职业乞丐非常不满。《法国刑法典》第276条规定,“装作苦病,病弱状而行乞者,处6个月至2年监禁。”

《意大利刑法典》第670条第2款规定,“假装残疾或有病而行乞者,处以1个月至6个月拘役”,

“以令人厌恶或者欺压的方式或者采用其他引起他人怜悯的欺诈手段实施行乞活动的,处以1个月至6个月拘役。”

不管怎么样,乞讨不能禁止,但是必须遵循文明、合法的方式。至于“给还是不给”的道德困境,壹读君只能说借我借我一双慧眼吧,让我把这烦恼看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参考文献:
[1]郭巍青.儿童乞讨的“桑德尔”难题[J].传承,2011(03).

[2]李彬. 乞讨的伦理分析---从乞讨作为一种手段和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自愿选择相区别的角度[J] . 伦理学研究,2007.

[3] 林彦.乞讨是言论自由吗? 美国乞讨权诉讼中的核心问题[J].清华法学,2008(05).

[4] 肖艳辉 王保庆. “乞讨权”的法理分析—从自由和人权的角度[J].湖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01).

  • 发表于 2014-09-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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