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陕西女童赵子涵成了媒体上的热点人物。年仅4岁的她患上了眼癌,因病情恶化,加之此前没有医院能给予治疗,子涵的父母为了减轻病痛对她的折磨,甚至希望她能安乐死。
不过幸运的是,经过媒体报道,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愿意接收子涵,为其医治;广大爱心人士也向她捐款,仅一天就收到了9000多元的资助。
感慨之余,安乐死这一话题再一次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不过,此次案例更为特殊,因为这是在全世界都极具争议的“未成年人安乐死”。
在中国,安乐死因涉及伦理道德、医学、法律等诸多因素,至今尚未立法,更不用讨论更具“争议性”的青少年安乐死了。何况,就算在全世界范围内,为少年儿童提供安乐死依然是禁区。虽然一些欧洲国家和美国一些州已开始为安乐死合法化,但绝大部分国家都有年龄限制——只有成年人才能接受安乐死。
不过,也有几个国家近期已开始讨论未成年人安乐死的可行性。虽然立法过程坎坷,但仍有所突破。目前有极少数国家可以为那些患了不治之症,又无法忍受病痛的未成年患者提供“解脱”的机会。不过,未成年人安乐死至今仍极受非议。
荷兰:特殊情况下可为儿童提供安乐死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安乐死立法的国家。2001年11月29日荷兰议会通过安乐死法令,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安乐死开始在荷兰拥有“合法身份”,荷兰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随后,荷兰又将安乐死的年龄下限下调到12岁,即患有不治之症的未成年人都可以申请“解脱”。
事实上,对未成年人施行安乐死有着相当严格的标准。首先,未成年申请者所患疾病必须是目前无法治愈的,且极其痛苦;其次,病患必须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提出申请,而且医患双方都需承认安乐死是唯一能够“解脱”的方法;最后,由看护医生开具建议书,并必须得到另一位“独立”医生的同意后,安乐死才能开始进入程序。
虽然在荷兰执行安乐死,必须出自病人的个人意愿,但对于未成年病患的申请却不是这样“简单”的处理。16到18岁的未成年患者,应与家长商讨后一致做出决定。而12至16岁的青少年,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做出决定。这就意味着,监护人是否同意直接影响着安乐死能否实施。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未成年人做出“错误抉择”的情况出现。
那么,12岁以下的儿童就没有权利接受安乐死了吗?
其实也不然。虽然法律不允许荷兰的低龄儿童接受安乐死,但荷兰还真有一家医院变成了“医疗特区”——唯一一家在立法前可以为身患重疾的12岁以下儿童实施安乐死的医院。根据与政府的协议,在这里为那些小孩施行安乐死的医生可以免于起诉。
这家医院位于荷兰的格罗宁根市,由儿科医生爱德华·费尔哈亨负责执行儿童安乐死。费尔哈亨也是荷兰最着名的“支持儿童安乐死”的倡议者。
自2002年安乐死在荷兰合法以来,费尔哈亨就为儿童甚至婴儿必须忍受病痛,而不能通过安乐死“解脱”非常不解。咨询过相关法律人士后,费尔哈亨在2003年与当地政府达成了一个特殊的儿童安乐死协议:如果遵守有关安乐死的法律,检察机关不会对医生提出起诉。
自此以后,费尔哈亨所在的医院就成为当时全荷兰唯一能为12岁以下重病患儿施行安乐死的医疗机构。不过,费尔哈亨的愿望不止于此,他还希望能将这个协议普及到全国,并最终立法,让儿童也能享受到与成人一样的权利。
费尔哈亨的努力没有白费。2005年,荷兰再一次出台与安乐死相关的法令,该法令指出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医生对患有重疾的儿童实施安乐死。2006年后,荷兰还专门成立了相关的委员会以规范低龄儿童安乐死的操作。
虽然荷兰至今仍没有解除安乐死的年龄限制,但这条法令也为那些“有需求”的低龄儿童提供“解脱”可能。
比利时:安乐死不限年龄
在推行安乐死方面,比利时也不输给它的邻居荷兰。2002年,比利时就立法通过了相关法案,在该国执行安乐死是合乎法律的。一时间,比利时也成了欧洲的“安乐死大国”。
据统计,2012年比利时有1432人选择安乐死,占所有死亡人数的2%,而2003年安乐死的人数仅为235人。
一开始,并没有多少人对比利时的安乐死政策持非议;但直到去年年底,比利时为解除安乐死年龄限制提案的时候,这才在全世界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今年2月13日,比利时下院以86票赞成、44票反对、12票弃权通过一项“让重症儿童享有安乐死权利”的法案。3月2日,比利时国王菲利普签署该法案。自此,比利时成为世界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取消安乐死年龄限制的国家。
此前的法案规定,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是病人的病情已无法挽回,他们遭受着“持续的和难以忍受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实施安乐死的要求必须是由“成年和意识正常”的病人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自己提出来的。但年龄限制解除后,即使是儿童也可以提出安乐死申请。没人能保证这些儿童是否知道“安乐死的意义”,这与法案中的“意识正常”和“深思熟虑”或多或少有些出入。
不过这条法案之所以能够顺利地在比利时通过,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符合这一条件,且有安乐死意愿的患儿极少。更重要的是,有意提出申请的患儿也基本都在13岁以上,理论上说,他们对自己的决定应该会有比较清晰的认识。
此外,虽然安乐死是由患儿提出的,但他(她)必须反复提出死亡请求,然后医生才可考虑安乐死。此外,父母、医生和心理医师必须就患儿的最终决定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开始安乐死程序。
目前尚未确定比利时是否允许外籍患儿来该国实施安乐死,如果像下边这个国家一样,连“国籍限制”都解除,那比利时很可能会面临不小的麻烦。
瑞士:理论上可提供“协助自杀”
与荷兰和比利时不同的是,瑞士至今还没有为“积极安乐死”(即医生为病患结束生命)给予合法地位。但是,瑞士却是全世界第一个为“协助自杀”开绿灯的国家。而且,瑞士现行法规对申请者的国籍和年龄并未有明显限制,因此为想要通过安乐死“解脱”的患病儿童提供了“理论”可能。
“协助自杀”是一种极为特殊的安乐死形式,现在很多国家也将这种方法归类到“消极安乐死”中。这种方式是指绝症患者在他人的帮助下,完成无痛苦的自杀。具体而言就是医生负责提供药物,非医护人员(志愿者)指导自杀流程,然后申请者自杀。BBC还曾为这种安乐死拍摄了纪录片——《选择死亡》。
二战时期,瑞士就出台了关于协助自杀的法案,允许非医护人员为自愿终止生命的人协助提供安乐死。该法案规定,如果病患已被确诊没有治愈的希望,并且自杀行为是由患者自己实施;协助者自身并没有从协助自杀的行为中直接获利,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协助自杀并不违法。
宽松的法律环境也让瑞士发展出世界上最完善的协助自杀组织和机构。例如1998年成立的“Dignitas”就是目前全球最着名的协助自杀组织。该机构可以为外国人执行协助自杀,但需交纳1万英镑的“服务费”。
如果病患想要申请协助自杀,首先他需提交必需的各类文件,如病历、声明书等;之后,申请者须在协助自杀组织进行长期咨询,同时对申请者进行评估的医生也必须与其会面两次以上,以确定申请者的求死意图。
最后申请者要接受医生的评估:一是检测申请者的精神状况是否正常,也就是说申请者在做出协助自杀的请求时是否是理智的;二是检测申请者的身体状况,也就是看申请者是否患有不可治愈的绝症,是否承受着难以忍受的病痛折磨,或者不可接受的严重残疾。
不过,虽然去瑞士实施协助自杀看起来合法且简单,但对于身患重疾的青少年来说,实施协助自杀也并非易事。近几年,几乎所有成功进行协助自杀的申请者都是老年人,而且都身患不治之症,痛苦难忍;即使是高龄老人,但身体相对健康,他们的申请也会被拒绝。
从另一方面来说,即便患儿已经符合了法律界定的可施行协助自杀的标准,相关机构也很有可能会拒绝执行。因为这些协助自杀机构一般都有一套更为严格的标准来判别申请者是否可以接受协助自杀。虽然法律没有限制申请者的年龄,但在最近几年里,未成年申请者很难通过这些机构的审核。
可以看出,三个国家中只有比利时是完全放开了对青少年安乐死的限制。这让很多反对者怀疑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是否具备完全的“辨识能力”。如果假设未成年人没有“辨识”安乐死的能力,让监护人做决定,这对于未成年人未免不公平;如果假设未成年人知道安乐死这个概念,让孩子做决定,却又没有人能担保他(她)知道自己的决定将令其死亡。
因此,“未成年人的辨识能力”已经成为各国讨论未成年人安乐死是否可行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没有合理的阐释,那么未成年安乐死很难有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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