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平易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该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跨越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平易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划定景象之一的,经上一级人平易近法院核准,可以耽误三个月;因特别环境还需要耽误的,报请最高人平易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第1条目和第2条目有划定:
人平易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平易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较审理刻日。
人平易近查察院弥补侦查的案件,弥补侦查完毕移送人平易近法院后,人平易近法院从头计较审理刻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平易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刻日,被告人被羁押的,合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目的划定;未被羁押的,该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十四条:
合用简略单纯法式审理的案件,人平易近法院该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跨越三年的,可以耽误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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