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集中公布了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人员的“全球通缉令”,其中近90%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彰显了中央反腐的勇气和决心。我国的通缉制度是怎样的?“全球通缉”到底是什么个意思?怎样的“江洋大盗”才会享受“全球通缉”的待遇?“全球通缉”到底管不管用?这些谜底让我们一一揭开。
我国的通缉制度
哪些部门可以采取通缉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可见公安机关拥有通缉令的发布权,其有权发布通缉令的对象为: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人民检察院拥有针对应当逮捕而在逃或已被逮捕而脱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作出通缉的决定权。除此之外,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作为享有侦查权的主体,都可以在侦查过程中采取通缉措施。
实践中,国家安全机关由于其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往往只在内部传达通缉令。其他侦查机关在需要采取通缉措施时往往因公安机关的职能广泛、掌握更多资源而商请由公安机关进行发布。
我国主要有哪几种通缉形式?
我国公安机关采取通缉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网上追逃,即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发布到公安信息网络上,由各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和缉捕在逃人员的工作机制。随着公安信息网络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完善,网上追逃已经成为公安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通缉令,即公安机关在缉捕重大在逃犯罪嫌疑人时以法律文书形式发布命令。公安部通缉令分为A、B两个等级。A通缉令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该重点统计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B级通缉令是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的缉捕在逃人员的命令。曾轰动全国的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制造者周克华就曾是公安部A级通缉犯。
协查通报,即侦查机关发布的要求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协同开展工作的一项侦查措施。协查通报只在公安机关内部发送,并不对外公开;不仅可以用来查缉身份明确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还可以用于查缉身份不明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比如说,在有些案件侦查过程中只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外貌特征、作案手段、相关的影像资料,但对于其具体的身份信息并不知晓,此时就可以发布协查通报进行通缉。
悬赏通告。作为历史最为悠久的通缉措施,悬赏通告是行政公文中通告的一个种类;其目的就是以悬赏为手段,激励知情者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以方便尽快破案。
边控通知,即侦查机关为缉捕可能出入境的在逃人员,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予以扣留的一项侦查措施。
什么是“全球通缉令”?
我们先来看“全球通缉令”的发布方——国际刑警组织究竟是怎样的神秘存在。国际刑警组织的全称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于1923年成立,当时叫国际刑警委员会,总部设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1956年时该组织改名为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简称国际刑警组织;1989年,总部迁至法国里昂。国际刑警组织目前有190个成员国,是世界各国通过警务合作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的全球性国际组织。该组织有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和常设在各国的国家中心局四个机构。而“全球通缉令”就是国际刑警组织的秘书处发出的。
“全球通缉令”其实应该叫做“红色通报”,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红色通缉令”,有效期为五年。红色通报具体是指国际刑警组织应其成员国请求发布的,以逮捕证或法庭判决为依据、以查找被通缉人下落及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为手段、以引渡为目的的一种国际通报。国际刑警组织的国际通报分为红色、蓝色、绿色、黄色、黑色五种,均以通报的左上角国际警徽的颜色而得名。
什么人可能会被“全球通缉”?
红色通报通缉的对象是有关国家的法律部门已发出逮捕令、要求成员国引渡的在逃犯。国际刑警组织主要调查恐怖活动、有组织罪案、走私军火、毒品、清洗黑钱、偷运人蛇、儿童色情、高科技罪案及贪污等罪案,因此从事了这些方面犯罪的逃犯显然有更高的“上榜率”。乌克兰前领导人亚努科维奇就因涉嫌贪污、挪用和侵占公共财产而“榜上有名”。
自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截至去年,我国发出的红色通报总数为1100份左右,其中80%左右的通缉对象涉嫌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暴力、毒品等犯罪近年来略有增加。2015年,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发布的《关于公布涉腐人员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的公告》,公布了这100人的基本信息。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披露,这百名外逃人员近半数曾担任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六成以上涉嫌贪污受贿。
“全球通缉令”是否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红色通报并非一定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只是要求各成员国协助缉查,如何对待,其决定权在各国自身。约有三分之一的成员国认为,红色通报在国内具有“临时拘留证”的效力。
从程序上看,发布红色通报主要有两个阶段:首先,国际刑警组织各国家中心局向国际刑警组织提交发布红色通报的申请,国际刑警组织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发布该通报;阶段二,在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之后,接到通报的国际刑警组织会员国将决定是否赋予红色通报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如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则会在国内协查被通缉者的下落、逮捕被通缉者。由此可以看出,红色通报的本质就是增强一国逮捕证或司法裁决的域外效力,抓捕躲在国外的被通缉者。
总的来说,红色通报的执行效力与各国的法治状况、移民政策、外交关系等联系密切。比如说英、美等西方国家在对待红色通报的问题上往往要求附加本国的司法和人权标准的审查。而东南亚国家往往基于和中国的友好关系和长期的司法合作,对发自中国的红色通缉令予以高度重视。即使在认可红色通报效力的国家和地区,执行情况也不尽相同。目前,依据各成员国法律,一些国家可直接依据红色通报对被通缉人采取逮捕、临时羁押等强制措施,开展遣返或引渡合作;一些国家会协助监控和通报逃犯下落;还有一些国家会因红色通报拒绝外逃人员的入籍、永久居住、银行开户等申请。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红色通报将逃犯的照片、姓名、国籍、护照、指纹等信息资料全球曝光,并且交给各成员国警方,本身就是一种高度震慑。那些逃犯即使短期内没有被发现,相必背井离乡、担惊受怕的日子也不好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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