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负责认定驰誉商标
《划定》第三条:“国度工商行政办理局负责驰誉商标的认定与办理工作。任何组织和小我不得认定或者采纳其他变相体例认定驰誉商标。”
商标所有人提出认定驰誉商标申请
《划定》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庇护其驰誉商标权益的,该当标的目的国度工商行政办理局提出认定驰誉商标的申请。国度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可以按照 商标注册和办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誉商标。经国度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誉商标,认按时间未跨越三年的,不需从头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认定驰誉商标的要求
《划定》第五条划定了以下七个方面的申请认定驰誉商标的前提和要求:(1)利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发卖量及发卖区域;(2)利用该商标的商品 近三年来的本家儿要经济指标(年产量、发卖额、利润、市场据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业业中的排名;(3)利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域)的发卖量及发卖区域; (4)该商标的告白发布环境;(5)该商标最早利用及持续利用的时候;(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域)的注册环境;(7)该商标驰誉的其他证实文件。
认按时公开、公道并征询各方面定见
《划定》第六条:“认定驰誉商标该当遵循公开、公道的原则。认按时该当征询有关部分和专家的定见。”
认定成果予以通知布告
《划定》第七条:“国度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该当将认定成果通知有关部分及申请人并予以通知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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