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被担当人立有遗嘱的话,是以遗嘱为准,那么遗嘱中没有担当份额的担当人就无权担当。
然后就是,法定担当分为第一挨次和第二挨次,已经由第一挨次人担当,第二挨次人就无权担当。
然后就是,有权担当的担当人书面暗示抛却担当财富。
以上呢,就是担当人抛却担当权的三种景象,但愿大师从短短的几句话中,可以或许很清晰的大白,就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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