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机构办理条例》划定,在进行手术前,需要征得患者的赞成,并在患者家眷或者关系人签字的环境下才能进行,所以产配偶在剖腹产前本身签字是无效的,产配偶只得赞成该方案,然后再由家眷或关系人签字。
产配偶在手术前有可能因为宫缩痛苦悲伤,导致脑子不清醒,在不清醒的环境下签字是无效的。
大夫要为患者及家眷负责,在术前要家眷大白手术的环境,所以要家眷签字后才能进行手术。
我国《病历书写根基规范》也划定,在进行手术前要家眷或者代办署理人签字,若是是手术告急不克不及获得家眷签字的,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授权实施手术,可是患者不克不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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