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不雅设计专利侵权是指侵权产物与外不雅设计专利产物不异或相近似,包罗产物类别不异或相近似和产物设计不异或附近似,两者缺一不成。
(一) 侵权产物与专利产物是否属于同类产物的界定:审查外不雅设计专利产物与被控侵权产物是否属于同类,该当参考外不雅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发卖的环境。所述的外不雅设计分类表是指《国际外不雅设计分类表》,若是外不雅设计产物与被控侵权产物在功能、用途上是不异的,那么二者就是同类产物。
(二) 侵权产物与专利产物设计不异或附近似的认定:具体判定基准是将外不雅设计专利与侵权产物的外形、图案和色彩别离不异或附近似。
判定方式是以通俗消费者的目光,对授予专利的外不雅设计与被控侵权产物的外不雅进行整体不雅察、综合判定,看两者是否具有显著不同,应考虑以下几点:
1、利用时轻易看到部位的设计相对于不轻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对整体视觉结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2、当产物上某些设计被证实是该类产物公认的惯常设计(如易拉罐产物的圆柱形设计)时,则其余设计的转变凡是对整体视觉结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3、综合考虑各类身分的环境下,若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的细微转变,则其对整体视觉结果不足以发生显著影响。
4、具有专利权的外不雅设计与被控侵权产物的大小、材料、内部机关及机能对整体的视觉结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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