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辟完当作之日起发生。
天然人的软件著作权,庇护期为天然人终生及其灭亡后50年,截止于天然人灭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辟的,截止于最后灭亡的天然人灭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庇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初次颁发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辟完当作之日起50年内未颁发的,本条例不再庇护。
软件著作权属于天然人的,该天然人灭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庇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担当人可以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担当法》的有关划定,担当本条例第八条划定的除签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力。
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动、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划定的庇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力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力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度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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