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9条第4条目将贸易奥秘的权力人界定为 “贸易奥秘的所有人和经贸易奥秘所有人许可的贸易奥秘利用人”
从对贸易奥秘享有的权力性质而言,贸易奥秘的权力人可分为贸易奥秘的所有权人和利用权人。前者是指对贸易奥秘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有权节制、利用、许可他人利用以及处分该贸易奥秘的人;后者是指对贸易奥秘享有利用权的人,即有权利用该贸易奥秘的人。
贸易奥秘的利用权人往往是获得所有权人的许可而有权利用该贸易奥秘的人。可是,在特别环境下,如他人经由过程反标的目的工程获得权力人的手艺奥秘的,获得该手艺奥秘的人有权利用该贸易奥秘,也可以被称为贸易奥秘的利用权人。
加害贸易奥秘的行为包罗:
1以盗窃、迷惑、勒迫或者其他不合法手段获取权力人的贸易奥秘;
2披露、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力人的贸易奥秘;
3与权力人有营业关系的单元和小我违反合同商定或者违反权力人保守贸易奥秘的要求,披露、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其所把握的权力人的贸易奥秘;
4权力人的职工违反合同商定或者违反权力人保守贸易奥秘的要求,披露、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其所把握的权力人的贸易奥秘;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取、利用或者披露他人的贸易奥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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