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有关消防手艺尺度和办理划定出产、储存、运输、发卖、利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据《治安办理惩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不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合或者乘坐公共交通东西的,依据《治安办理惩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谎报火灾的,依据《治安办理惩罚法》第二十五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使命的,依据《治安办理惩罚法》第五十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治安办理惩罚法》第五十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违反消防平安划定进入出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合的,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
违反划定利用明火功课或者在具有火警、爆炸危险的场合抽烟、利用明火的,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平安划定,冒险功课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过掉引起火警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火警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陈述职责的人员不实时报警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侵扰火警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警现场批示员批示,影响灭火救援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居心粉碎或者伪造火警现场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私行拆封或者利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合、部位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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