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是拒不执行判决、裁科罪的简称,是指对人平易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而且可以或许履行的环境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划定如下:
【拒不执行判决、裁科罪】对人平易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出格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单元犯前条目罪的,对单元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本家儿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遵照前条目的划定惩罚。
按照《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诠释》第三条的划定: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实同时具有下列景象,人平易近法院认为合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划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加害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富权力,该当依法究查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诉,而公安机关或者人平易近查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究查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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